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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560号之二

王发艳、魏青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发艳,魏青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5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发艳,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魏青芝,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鄂0114执5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魏青芝的银行存款11415元,现因被执行人魏青芝已履行(2017)鄂0114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现解除对被执行人魏青芝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青芝的银行存款1141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利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