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小军,男,1985年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三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西工业园区惠民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87140-9。法定代表人冯雨顺。被执行人冯雨顺,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小军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三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冯雨顺为加工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三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冯雨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三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曾小军加工款人民币645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冯雨顺负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463元、申请执行费867.5元。但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三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冯雨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台州市××三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冯雨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台州市××三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冯雨顺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台州市××三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冯雨顺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台州市××三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冯雨顺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冯雨顺在台州市××三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处享有90%的股权投资,本院依法另案进行了冻结,并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评估拍卖上述股权,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起申请或预缴评估费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三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冯雨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台州市××三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冯雨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台州市××三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冯雨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台州市××三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冯雨顺采取曝光措施。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曾小军的申请,已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市××三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冯雨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市××三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冯雨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曾小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调查谈话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市××三顺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冯雨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小军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7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尤高云
代理
审判员 鲍罗亭
代理
审判员 林 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郑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