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6423号申请人执行人:成都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薛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刚,联系电话:1832831****。
被执行人:钱伦刚,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8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受理成都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钱伦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4889.5元,执行费29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乐潮蓉
审 判 长 刘建华
审 判 员 阳宇航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金 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