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3年6月9日出生,住泗水县。
被执行人:某玩具厂,住所地,泗水县。
法定代表人:孔某,厂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某玩具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某玩具厂进行财产状况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某玩具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雨
审判员 丁国玲
审判员 张祥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