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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611号

张某、某玩具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玩具厂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3年6月9日出生,住泗水县。

被执行人:某玩具厂,住所地,泗水县。

法定代表人:孔某,厂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某玩具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某玩具厂进行财产状况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某玩具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雨

审判员  丁国玲

审判员  张祥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