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942号
原告:宋洪新,男,1953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葛辰,男,1991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临邑县。本院受理原告宋洪新与被告葛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宋洪新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驾驶的车辆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洪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葛辰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