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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942号

宋洪新与葛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洪新,葛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942号

原告:宋洪新,男,1953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葛辰,男,1991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临邑县。本院受理原告宋洪新与被告葛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宋洪新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驾驶的车辆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洪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葛辰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