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良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冀桂珍,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良俊、冀桂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良俊、冀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