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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7执170号

申请人白海泉与被执行人浮山县南畔东沟铁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海泉,浮山县南畔东沟铁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白海泉,男,汉族,1976年8月5日生,住浮山县。

被执行人:浮山县南畔东沟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浮山县。关于申请人白海泉与被执行人浮山县南畔东沟铁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1027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浮山县南畔东沟铁矿有限公司在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浮山县南畔东沟铁矿有限公司在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的账户股金40000元至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学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葛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