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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5961号

彭见恩、温双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见恩,温双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5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见恩,男,汉族,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双伟,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上诉人彭见恩因与被上诉人温双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嵩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5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见恩于2017年8月28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见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