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5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见恩,男,汉族,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双伟,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上诉人彭见恩因与被上诉人温双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嵩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5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见恩于2017年8月28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见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