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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7714号

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付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7714号

原告:付某,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七)社。被告朱某,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原告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代理

审判员  丁异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