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7714号
原告:付某,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七)社。被告朱某,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原告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代理
审判员 丁异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