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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629号

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与张连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张连保

裁判文书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629号申请执行人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昭岭被执行人张连保(曾用名张在宝),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执行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与张连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0919.00元。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08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恩君

审判员  冀宇慧

审判员  张春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