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付建金,男,1967年7月14日,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秦聪,男,1978年6月1日,汉族,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建金与被执行人秦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聪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建金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秦聪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秋元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桂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