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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102号

董庆东申请执行王晓光、徐志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庆东,王晓光,徐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董庆东,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晓光,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徐志刚,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余款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惠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