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董庆东,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晓光,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徐志刚,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余款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惠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