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02刑申11号何由琼:何桃犯强奸罪一案,你作为何桃的母亲,因不服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刑初26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7)黔02刑终31号刑事裁定,以“本案证人喻懋英的证言证实的时间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案发时间是相互矛盾的,本案认定何桃犯强奸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何桃无罪。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收集在案的证据有何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喻懋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秋生、卢涛、谭海、王胜英的证言、通话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何桃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谭某某发生性关系,故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何桃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你所提“本案证人喻懋英的证言证实的时间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案发时间是相互矛盾的”的问题,经查实,系一审判决书制作过程中的笔误,公安机关侦查时的原始取证笔录证人喻懋英证言、及喻懋英的辨认笔录证实的时间系“2016年3月25日”,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案发时间并不矛盾。综上所述,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