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279号
原告:王世清,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潘庆先,男,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潘红艳,女,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
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世清诉被告潘庆先、潘红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王世清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原告王世清负担。
审判员 祝子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