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1342号
申请人:罗亮。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被
申请人:李义斌。
被
申请人:鞠耀红。
被
申请人:张海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亮与被申请人李义斌、鞠耀红、张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亮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义斌、鞠耀红、张海华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罗亮的本次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保险金额为22万元,保险期限为保函交法院之日起至该案件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李义斌、鞠耀红、张海华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罗亮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 康 毅
人民陪审员 刘金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