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5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德兴北路473-489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彭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转宜,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李政,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岑惠敏,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
被告:胡志强,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9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曾文莉
代理
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敏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