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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3112号

原告袁军诉被告赵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军,赵灿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3112号原告袁军。被告赵灿光。

原告袁军诉被告赵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原告袁军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袁军负担。

审判员  王伟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海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