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3112号原告袁军。被告赵灿光。
原告袁军诉被告赵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原告袁军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袁军负担。
审判员 王伟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海旺 来自
原告袁军诉被告赵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3112号原告袁军。被告赵灿光。
原告袁军诉被告赵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原告袁军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袁军负担。
审判员 王伟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海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