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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1452号

陈冠希与云南罗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冠希,云南罗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452号

申请执行人:陈冠希,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

被执行人:云南罗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冠希与云南罗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昆经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云南罗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为17248元及执行费159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云南罗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栋

审 判 员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