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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456号

董明波、郭永浩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明波,郭永浩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456号

申请执行人:董明波,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郭永浩,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明波与被执行人郭永浩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明波申请强制执行郭永浩32502元。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劵、公积金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永浩司法拘留十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

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世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