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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544号之三

丁绪章与施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绪章,施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5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丁绪章,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住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施磊,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绪章等26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中,保证人施磊于2017年10月3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施宗明提供保证,现因在保证清偿债务的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本院已裁定执行保证人施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施磊118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宣圣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辛安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