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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执108号之三

杨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1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高某,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执行杨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高某在指定期限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某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叶云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曾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