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1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高某,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执行杨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高某在指定期限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某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叶云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曾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