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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802号

李东兵申请执行薛艳玲、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东兵,薛艳玲,周国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802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兵,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通河县。被执行人薛艳玲,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周国伟,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通河镇。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李东兵申请执行薛艳玲、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东兵于2017年10月16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李东兵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8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冬伟

审判员  于立春

审判员  郎天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宝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