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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814号

徐祖本、徐永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祖本,徐永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徐祖本,男,1936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徐永银,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7)赣1103民初21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永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永银的银行账户限额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