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徐祖本,男,1936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徐永银,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7)赣1103民初21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永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永银的银行账户限额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