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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行审351号

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周二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周二怀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04行审351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住所地:开封市大袁坑沿街**号。负责人刘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轶,该单位民警,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二怀。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410231-10015624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梦洁

审 判 员  周建民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杰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