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04行审351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住所地:开封市大袁坑沿街**号。负责人刘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轶,该单位民警,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二怀。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410231-10015624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梦洁
审 判 员 周建民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杰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