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楚萍东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9245763G。
法定代表人:黄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男,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刘小萍,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黎艳红,女,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执行人:张丽华,女,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黎艳红、张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62617.7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29018.26元,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余款被执行人张丽华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元直至本案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本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启根
审 判 员 叶 伟
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晏学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