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828号
原告:倪平衡,男,1931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天门市陆羽大道***号行政服务大楼*栋*楼。代表人:吴铁柱,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葵、何红霞,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平衡诉被告天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平衡于2017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平衡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平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倪平衡负担。
审 判 员 戴建国
人民陪审员 高文华
人民陪审员 丁冬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