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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237号之一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南昌南松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南昌南松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东润工贸有限公司,南昌市中超电器有限公司,管中,池雪春,胡宏,何劲朝,罗梓武,罗敏飞,徐献忠,毛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159号。

负责人:陈玮,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昌南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276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0602-7。

法定代表人:罗敏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东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路588号鸿顺德国际商贸城办公综合楼F1206-F1207,组织机构代码:73113434-1。

法定代表人:胡宏。

被执行人:南昌市中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826号2栋2单元3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595081-7。

法定代表人:管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管中,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住海南省五指山市,

被执行人:池雪春,女,1978年8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胡宏,女,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何劲朝,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罗梓武,男,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罗敏飞,女,197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徐献忠,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毛凑刚,男,199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桃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市南松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东润工贸有限公司、南昌市中超电器有限公司、管中、池雪春、何劲朝、罗梓武、罗敏飞、毛凑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9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毛凑刚名下所有位于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300号5#楼2单元401室的房产进行网络拍卖,房屋买受人毛润刚以390700元竞得该房屋,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毛凑刚名下所有位于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300号5#楼2单元401室房产的查封。

二、坐落于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300号5#楼2单元401室房产的原产权证作废,注销该房产的抵押登记。

三、将位于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300号5#楼2单元401室房产过户至房屋买受人毛润刚(身份证号码:)名下所有,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毛润刚自行承担。

四、房屋买受人毛润刚可持本裁定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辉

审判员 吴胜辉

审判员 黄中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