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4执恢96号之二

陈宏亮、江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宏亮,江泽祥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恢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宏亮,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朗新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现住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江泽祥,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动物防疫服务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住,申请执行人陈宏亮与被执行人江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泽祥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江泽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江泽祥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泽祥的财产进行了调查。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陈宏亮与被执行人江泽祥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江泽祥承诺每月按时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宏亮人民币25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如若被执行人不按时还款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龚庆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