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150号申请执行人高燕,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881号21-3号。被执行人程林,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褚堂乡周楼村孙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程林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