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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150号

申请人高燕与被执行人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燕,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150号申请执行人高燕,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881号21-3号。被执行人程林,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褚堂乡周楼村孙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程林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