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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101号之一

孔庆芳、赵福生分家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庆芳,赵福生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孔庆芳,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协管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赵福生,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孔庆芳与赵福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喜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