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孔庆芳,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协管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赵福生,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孔庆芳与赵福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喜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