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181号申请执行人余保成,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与春晓街交叉口老工行家属院。被执行人XX,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90号7号楼5号。被执行人舒中显,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苗庄村委小舒哇1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XX、舒中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XX、舒中显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