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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行终596号

吴志刚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因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志刚,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终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刚,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施家仪。委托代理人沈玉蓉。委托代理人方逸翔。

上诉人吴志刚因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行初2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吴志刚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下属上海市虹口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描述为:“申请人退休金组成的全部事实和法律依据”。市社保中心于2016年11月28日收到该申请后,认为吴志刚提交的材料申请内容不明确,于同年12月1日向吴志刚寄发了《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同年12月9日,市社保中心收到吴志刚补正后的申请,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仍为“本人退休金组成的全部事实和法律依据”。市社保中心经审查后,于同年12月26日作出沪社险信息公开(2016)第025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面告知吴志刚:“您提交的材料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不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机构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同时基于便民原则,向吴志刚提供了其2015年6月的《养老金核定表》,并告知其目前的月养老金为2738.3元。吴志刚认为市社保中心未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其合法权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告知。原审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信息应当是实际已经存在的,行政机关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本案中,吴志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宽泛,指向不明确,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经补正,吴志刚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描述仍不能指向特定信息,故市社保中心所作对吴志刚的申请内容不再予以答复的告知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且市社保中心基于便民原则,向吴志刚提供了其养老金核定的基本信息,市社保中心并提供了可供咨询的方式。市社保中心所作告知书对吴志刚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于2017年6月22日裁定驳回吴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交),退还吴志刚。吴志刚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吴志刚上诉称,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提供养老金计算的法律依据,应当告知上诉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被上诉人未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获取其“本人退休金组成的全部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申请内容名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上构成法律咨询,被上诉人所作被诉告知不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莉萍

审 判 员  姚佐莲

代理

审判员  程 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