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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6700号

戴美霞、叶天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美霞,叶天涯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6700号申请执行人戴美霞,女,1992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叶天涯,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住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美霞与被执行人叶天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毛志坚执行员  金子丰执行员  刘苏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虞惠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