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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执641号

刘北煌、张小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北煌,张小城,朱天秀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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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刘北煌,男,1958年10月27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被执行人:张小城,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于都县地税局职工,住于都县,

被执行人:朱天秀,女,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赣0731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本院已依��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义务。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执行本案,由于被执行人张小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31执6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殿臣

审判员  廖路长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忠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