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4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增,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溥波,男,1947年8月8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诉人王增因与被上诉人周溥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上诉人王增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王增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曾文莉
代理
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