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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行审47号

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 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内2223行审47号

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

负责人:潘博职务:代理局长

被执行人: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年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7年3月15日对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达《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扎住建(2017)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被申请人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填写瑕疵。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扎住建(2017)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扎住建(2017)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于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韩昶杰

审判员王效华

审判员任晓光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包玉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