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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财保417号

王俊海、张玉分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海,张玉分,孙秀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417号

申请人:王俊海,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

申请人:张玉分(又名张玉芬)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

申请人:孙秀彦,女,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人王俊海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6万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玉分(又名张玉芬)、孙秀彦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海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限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