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897号
原告:XX山,女,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荣成市源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公路局南20米院内。
原告XX山与被告荣成市源丰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车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