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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4897号

XX山与荣成市源丰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山,荣成市源丰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897号

原告:XX山,女,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荣成市源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公路局南20米院内。

原告XX山与被告荣成市源丰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车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