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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862号

王永海与李庆华、王钦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永海,李庆华,王钦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862号

原告:王永海,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口区六合街道梅家村村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凤先,东营河口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庆华,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口区六合街道梅家村村民,现住。

被告:王钦忠,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口区六合街道梅家村村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海诉被告李庆华、被告王钦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海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海负担。

审判员  房丽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会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