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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125号

陈爱兰与鲍建国、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爱兰,鲍建国,刘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125号

原告:陈爱兰,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桐,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彤,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建国,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刘峰,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克东县,现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主要

负责人:石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甫丞,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冬,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孚泰公寓1-2号。

主要

负责人:田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果津成,男,人保北辰支公司职员。

原告陈爱兰与被告鲍建国、刘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爱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爱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鹏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