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976号
申请执行人:施得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被执行人:周应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施得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7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应林立即给付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止到期借款4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施得清发现被执行人周应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枫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