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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976号

申请执行人施得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得清,周应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976号

申请执行人:施得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被执行人:周应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施得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7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应林立即给付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止到期借款4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施得清发现被执行人周应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枫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