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10894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天津市纳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7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男,该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天津中冶名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2301。
法定代表人:于绍春。天津市纳彩印刷有限公司与天津中冶名泰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津0103民初10894号民事裁定,对天津中冶名泰置业有限公司9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天津市纳彩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纳彩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天津中冶名泰置业有限公司94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市纳彩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天彤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柳冠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