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执1519号之一

张维干、周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维干,周民,毛方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维干,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周民,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毛方花,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张维干与周民、毛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民、毛方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周民、毛方花在银行存款21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爱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