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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5497号

朱某与吴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49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2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吴某,男,194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第一项:从2016年3月1日起,朱某由吴某、吴建华、吴国华依次轮流赡养,每个周期为2个月;轮到哪一方赡养时由该方主动接回;在吴某、吴建华、吴国华处轮流生活时,一切生活起居、日常护理均由该方负责。因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由张小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吴某将申请执行人接回赡养,执行费500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君

代理

审判员  周志刚

代理

审判员  朱无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