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1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少华,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德享堂保健按摩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4楼B区。投资人:朱健华,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健华,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上诉人张少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德享堂保健按摩中心、朱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少华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李 弘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