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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801号

赵建君与宋荣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建君,宋荣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801号

申请人:赵建君,女,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

被

申请人:宋荣富,男,汉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申请人赵建君与被申请人宋荣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建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荣富名下位于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商业用房一处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宋荣富在工商银行喀喇沁旗锦山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43.12万元。申请人赵建君以其名下位于红山区房产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建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宋荣富在工商银行喀喇沁旗锦山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宋荣富名下位于赤峰市宁城县商业用房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对申请人赵建君名下位于红山区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吉日木图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俊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