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张安民,男,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被执行人张从贤,男,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安民与被执行人张从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作出的(2017)陕05民终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车辆信息以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皆无果,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并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标的10000元的案件款未执行,本院对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作出的(2017)陕05民终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刘长生
审判员 王 纯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