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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张安民与被执行人张从贤借款合同纠纷的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安民,张从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张安民,男,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被执行人张从贤,男,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安民与被执行人张从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作出的(2017)陕05民终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车辆信息以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皆无果,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并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标的10000元的案件款未执行,本院对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作出的(2017)陕05民终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刘长生

审判员  王 纯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