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830号
被执行人:孟迅,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孟迅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孟迅缴纳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迅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孟讯来庭作出了还款承诺。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5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晓彬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程文格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晓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