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风,女,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被执行人宁向东,男,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6)盐法调确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2050元,并承担执行费2031元,共计14408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向东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宁向东在盐池农村商业银行冯记沟支行账户的存款。
二、冻结被执行人宁向东在盐池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账户的存款。
三、划拨被执行人宁向东在盐池农村商业银行冯记沟支行账户的存款,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
四、划拨被执行人宁向东在盐池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账户的存款,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