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1235号
申请执行人:王娟
被执行人:陈大伟。本院在执行王娟与陈大伟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陈大伟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娟欠款22400元,但被执行人拒绝偿还,现本院已强制将被执行人陈大伟在通化市东昌区地税局的工资收入冻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小彭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鹏晰 来源:百度“”